2013年,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启动。经过各地传承人自愿申报、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推荐、专家初评、评审委员会审议,第四批非遗传承人名单于2014年正式公布。
时隔五年,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再次启动。
属于省政府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含扩展项目)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
1.已被设区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满二年(含)以上(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2.熟练掌握其项目技能20年以上,在该领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3.居住或长期工作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流布地区;
4.积极配合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示等活动,认真履行项目传承、传习和传播义务,在该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能够自觉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培养后继人才;
5.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德艺双馨,无不良信用记录
1.新入选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2.前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中无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3.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可以按照缺一补一的原则推荐。
以上第1、2项申报范围内,每一个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1人;第3项申报范围内,原则上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具备履行传承义务条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管理但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暂不予推荐申报。